由于长期借款的期限长、风险大,按照国际惯例,银行通常对借款企业提出一些有助于保证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的条件。这些条件写进贷款合同中,形成了合同的保护性条款。归纳起来,保护性条款大致有如下三类:
一、一般性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内容,主要包括:
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
3.对资本支出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4.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二、例行性保护条款
例行性保护要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
1.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
2.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3.如期清偿缴纳的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
4.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过重的负担;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帐款,以避免或有负债;
6.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负担巨额租金以致消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企业以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
三、特殊性保护条款
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1.贷款专款专用;
2.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
3.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
4.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担任领导职务;
5.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融资”中的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等条件,也同样适用于长期借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