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1、转固定资产是根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标准来判断,具体判断标准见以上.因此,你应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而不应该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标准来确定.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按照其可靠金额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了成本,你要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进行调整,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2、工程验收手续是建筑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在完工进行试运转后达到预定设计或施工标准施工后,正式将工程移交给建设方的程序文件.你可以向你单位的管理工程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索取。
一、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发生减值,应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但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则没有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相应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②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去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在处理上较第二种方法复杂,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理由是: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工程尽管发生了减值,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应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在建工程其实是一种“准固定资产”。目前并没有关于在建工程的专门的会计准则,而是将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取得形式一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范。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也属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
第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都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那么在其价值恢复时,就很难处理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比较合理。理由是:
土地是一项有法律受益期限的有偿使用的长期资产,如何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承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一贯摊销,是非常重要的。在建期间,不能因为土地之上的实物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建工程开始)就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政策。如果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停止摊销,待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后,在其剩余使用年限内再以折旧形式摊销,会造成建造后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和建造前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不一致。而这个差异受在建工程期间的影响。我们不能因为在建期间停止摊销而对列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减值准备,那显得不合情理。如果在建期间继续摊销,则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