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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及建议(2)

2015-06-30 16:49 来源:财会月刊 作者:伊 虹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2015年12月31日确认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7.81
  贷:租赁收入 54.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确认的租赁收入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乙公司每年支付16.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确认租赁成本:
  借:租赁成本 16.6
  贷:银行存款 16.6
  整个租赁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如下:
  2015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41-16.6=37.81(万元)
  2016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29-16.6=20.69(万元)
  2017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8.1-16.6=1.5(万元)
  三年合计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81+20.69+1.5=60(万元)
  4. 乙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是将收款金额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确认为收入,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租赁收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融资账面余额确认租赁收入,准确地反映了融资租赁的特点。由于两种处理方式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不同,使得在总体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负债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增加企业的应交所得税。
  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
                  
  二、甲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 出售资产环节对增值税的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依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计提折旧、确认融资利息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甲公司将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每年的折旧额=720÷4(或:540÷3)=180(万元)
  应确认的融资利息=600-480=120(万元)
  每年确认的财务费用=120÷3-3.4=36.6(万元)
  两项合计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80+36.6=216.6(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16.6×3=649.8(万元)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甲公司将资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甲公司应将售出资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由于售出行为只是形式上转让了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不应确认资产转让的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额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确认为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作为今后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银行存款 48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0
  出售环节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
  2. 甲公司将售出资产从乙公司租回。租回资产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应确认下列金额再编制会计分录:
  最低租赁付款额=200×3=600(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8%,3)=515.42(万元)
  由于租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10万元,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计量原则,应按510万元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1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
  3. 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并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借:营运成本——折旧费 190
  贷:累计折旧 170(510÷3)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60÷3)
  每年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4. 甲公司按年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融资费用的实际分摊率为8.59%。2015年12月31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43.81万元,2016年为30.38万元,2017年为15.81万元,共计90万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可以取得3.4万元进项税额,每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为财务费用,2015年为40.41万元,2016年为26.98万元,2017年为12.41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
  借:财务费用 40.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3.81
  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确认的财务费用和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
  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015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40.41=230.41(万元)
  2016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26.98=216.98(万元)
  2017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12.41=202.41(万元)
  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30.41+216.98+202.41=649.8(万元)
  6. 甲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在租赁期平均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会计处理是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并作为折旧的调整,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对折旧和融资费用的财税处理不同,使得在总体影响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的影响金额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减少企业应交所得税。因折旧和融资费用财税处理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2所示。
                    

  三、简化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一般为规模较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是贷款业务,按出借金额确认收入符合其交易的本质,出租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承租人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本文的简化会计处理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承租人而言的。笔者结合上述案例,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 售后回租环节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将资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
  借:银行存款 48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
  甲公司将售出资产从乙公司租回: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20
  贷: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720
  笔者认为:将固定资产原值转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体现了资产所有权的改变;保留累计折旧,可以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体现售后回租的特点。
  2. 损益确认环节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
  借:营运成本——折旧费 180
  贷:累计折旧 180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6.6(120÷3-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0
  中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采用直线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核算内容简单,各年的会计处理相同,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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