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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中拒付的会计核算

2015-06-30 16: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经过验单或验货后,发现如下情况的,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格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付,或价款计算有误。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付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单位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出纳员必须在承付期内,填写四联“托收承付结算全部或部分拒绝承付理由书”,在其中详细逐项填写收款单位的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原托收金额,附寄单证的张数,拒付金额(全部拒付时即为托收金额),部分承付金额(托收金额减去部分拒付金额之差),在“拒付理由”栏中注明拒付的理由。填完后,在付款单位盖章处加盖本单位公章,送开户银行,同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应提供商品检验证明单,如属商品数量问题,应提供数量记录证明等,同时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以作依据。此外,全部拒付的,还应将原承托承付凭证第五联以及有关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部分拒付的,应出具拒付商品清单。

    开户银行接到付款单位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应对拒付理由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对于军品的拒付,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如发现付款单位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将不予办理拒付,仍按托收承付规定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货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收款单位的商品、物资,有权将款项从帐户中转划给收款单位,并从承付期满之日起,扣计逾期付款滞纳金。

    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合同条款,看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如属于对方无理拒付,可向开户银行重办托收,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经济合同和有关证据,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办理托收时所填写的付款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有误或者帐号不符、单据不全等原因等被对方退回的,收款单位进行更正后,也可以向银行申请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付款单位变更名称、帐号等又不通知收款单位而影响结算的,其责任由付款单位负责。如果是由于银行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付款单位拒付的,应由银行负责。如果确实是由于本单位发货错误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造成对方拒付的,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编制转帐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帐的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贷:应收帐款——××单位

    同时对于已退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编制记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

        贷:应收帐款(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