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镇办工业,农工商联办集体工业,为产、供、销服务的集体工业供销企业)经营管理好,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各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取货款,必须凭该企业开户银行签发的准许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证明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属于商业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上述各类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要求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订有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条款。
(2)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对于违反合同,多次拖欠货款的付款单位,应停止收款单位对其办理托收。
(3)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没有发运证件的下列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①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较强的商品,以及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④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⑤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付款单位所在地转产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⑥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⑦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提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⑧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另外,按照规定: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2000 元;
(3)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4)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3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