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交易,指出在回购期较长时,其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两个问题: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摊销。通过案例形式,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实际利率法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包括两种情况:①回购价格固定或为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②如果在日后不是按固定价格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进行回购,而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那么该项销售应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确认收入;日后回购时,按照正常的购买业务处理。第二种情况属于正常的销售、购买行为,故本文仅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
一、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不尽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规定,“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的内容是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业务不管回购期的长短,统一将融入的资金作为流动负债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给出的解释及例题,也是将融入的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他应付款”是一个流动负债类账户,如果回购期超过1年,就表明售后回购融入的款项是长期负债,不应该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
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如果不管回购期长短,融入的资金一并都作为流动负债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会导致企业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反映的信息缺乏真实性。
当售后回购的回购期在1年以内(包括1年)时,融入的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是合理的,如果回购期超过1年,则应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规定,“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的内容是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而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当回购期超过1年时,其本质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有相似之处,都具有融资性质,且其融资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时融入的资金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更合理。
二、回购期较长时,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不尽合理
如果售后回购的回购期短于1年,则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可以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在回购期内摊销;如果回购期较长,超过1年,笔者认为,应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上给出的例题,回购期是5个月,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用书上给出的例题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上的基本一样,都是回购期5个月,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在教学中老师讲的例题也从不考虑回购期较长的情况。而且,笔者也发现有些期刊论文中,即使是回购期较长的售后回购业务,也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还是按直线法对融资费用进行摊销,这就有可能给学习者造成误解,以为融资费用只采用直线法摊销。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回购期较短时,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摊销融资费用”,那么在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其包括两种情况:①回购价格固定或为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②如果在日后不是按固定价格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进行回购,而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那么该项销售应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确认收入;日后回购时,按照正常的购买业务处理。第二种情况属于正常的销售、购买行为,故本文仅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做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