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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2)

2015-05-29 11: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涉税事项

  (四)设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1、对特殊业务的会计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其合规性及合理性,如房地产收入确认、特殊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等。

  案例:关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某拟上市公司为鼓励经销商提高经营业绩,在销售合同中一般规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时,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予经销商销售佣金,公司称为“销售返利”。公司的销售返利存在跨期支付的情况,首次申报材料对于该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为:当年支付的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跨年度支付的部分,采取预提方式记入当期营业费用。

  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公司对同一性质的经济事项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选择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时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司报告期及发行上市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避免采用不稳健的会计政策以及过于谨慎的会计政策,如某企业房屋及建筑物采用10年折旧年限。

  3、设计会计估计的考虑,除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外,还必须考虑同行业有可比企业的会计估计。

  重要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等一定要参照同行业已上市公司会计估计。

  (五)IPO中主要涉税问题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涉税处理

  因合理规划拟上市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影响申报期间损益(如利息资本化、折旧费用),按申报报表各期利润总额以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2、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所涉及到的纳税问题

  3、企业改制设立时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计征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当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交纳增值税。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4)当企业改制时以土地及建筑物投入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公司改制时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处理

  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实体评估作价出资,评估增值部分纳税问题:若以整体资产出资,不需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若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将增值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5、对违规享有的地方性税收优惠的处理

  若拟上市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法规、规章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企业享受了地方优惠政策,一般采取的措施是: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出文确认拟上市企业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且不征收少缴的税款,同时证监会审核时,要求原股东承诺承担有可能追缴的税款。

  案例:华帝股份2003年6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两年,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发(1998)第16号文《依靠科技进步推 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地方税务局小榄分局确认,华帝股份在被 确认为高新技术业期间(2003年、2004年),执行15%所得税率。

  问题:德美化工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政策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的规定,存在被有关税务机关追缴的可能。

  处理:

  (1)广东省地税局的确认证明。

  (2)各股东承诺按各自股权比例承担可能发生的补缴税款。

  (六)非经常性损益

  新修订《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变化

  ■符合一定标准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经常性损益,如国家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等特殊行业,审核时关键看其能否可持续获取,并分析说明过去三年一期财政补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其变动趋势。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进行IPO架构设计时应当特别关注。

  ■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述第2、3项规定主要在于遏制利用新会计准则中容易操纵利润的行为。

  问题:

  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2、非经常性损益中应当考虑扣除由少数股东享有或承担的部分。

  3、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的格式。

  (七)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特别规定

  ■设立及发行程序:需要经过商务部批准。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规定需5个发起人股东,新《公司法》只需2人即可,由于原规定尚未作废,因此是否必须5个以上发起人?

  ■ 股权结构: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25%。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 (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信息披露:特别地还应当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财务报表及附注披露的主要变化

  ■主要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IPO基础性变化

  财务报表的构成及格式、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及范围、共同控制(取消比例合并法)、合并财务报表理念的变化等。

  ■新增领域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

  ■变动领域

  债务重组和货币性资产交换、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所得税、每股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