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签订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合同约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计入投资收益,金额共计100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提醒:企业申报纳税不仅仅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需要考虑业务的实质。
案情概况
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2013年该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投资,签订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年限,合同内容为某项目筹建工程等,合同约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到期还本,所收取收益均已计入投资收益,金额共计100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被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案情分析
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称,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参与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并非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员解释:尽管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但收取固定收益,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五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申报纳税不仅仅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需要考虑业务的实质,防止出现纳税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