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合同名称与业务实质不符相关案情分析

2015-05-22 10:01 来源:上海税务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M公司签订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合同约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计入投资收益,金额共计100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提醒:企业申报纳税不仅仅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需要考虑业务的实质。

案情概况

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2013年该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投资,签订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年限,合同内容为某项目筹建工程等,合同约定固定利率,按季收取收益,到期还本,所收取收益均已计入投资收益,金额共计100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该公司被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案情分析

M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称,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参与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并非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员解释:尽管公司签订的是债权投资计划合同,但收取固定收益,其实质是贷款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五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申报纳税不仅仅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需要考虑业务的实质,防止出现纳税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