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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银行结算方式必须注意的问题

2015-05-18 14: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企业选择银行结算方式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但是要做好这件事情,企业必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从比较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局限性出发,重视企业银行结算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内在联系的研究,注意财务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选择出最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

  1.熟练掌握银行结算规定,重视结算方式的比较研究。

  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全国人大通过,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是由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布,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三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五是各级人民银行发布的结算业务文件。以上几方面的银行结算规定,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我们只有在学习并熟练掌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否则,选择就无从谈起。

  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它们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独特的方面;既有相通的方面,又有互补的方面,企业必须重视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工作。

  从付款保证性角度进行比较选择结算方式。如果销售企业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不掌握,对及时、足额收回销货款缺乏信心,可以选取信用卡结算,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果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无不良付款记录,除了选取上述结算方式外,可以考虑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如果购货单位信用程度比较高,在选取上述结算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比较付款期限,选择结算方式。如果欲即期收款,可以选取信用卡、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如果打算约期收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根据可否转让票据进行选择。如果收款人欲再次背书转让票据,可以考虑选取汇票、本票、支票结算,否则,选取国内信用证、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按照可否从银行融通资金的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持票人欲凭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否则,选取其它结算方式。

  从防伪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如果担心银行承兑汇票被“克隆”,可以适当增加国内信用证的使用;如果担心出现伪造、变造的大额银行本票,可以采取持支票到出票人开户银行进账的方式。

  2.了解本企业购销活动情况,特别是对供求信息、形势要恰当把握。

  在销售活动中,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紧俏商品,供不应求,可以采取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信用卡、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办法;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属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购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除了采取上述办法外,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支票结算方式;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供大于求的商品,在选取上述结算办法、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选取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采购活动中,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3.正确认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注意结算方式选择与交易合同签订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票据立法上所讲的基础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基础关系往往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但它与票据关系的产生没有直接的联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一经出票、转让,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就会相互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的人,否则票据付款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拒绝付款。因此,我们在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时,一定要重视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注意与企业定价、现金折扣等财务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使票据关系建立在可靠的基础关系之上,弥补或预防无法行使票据抗辩权带来的缺憾,利用合同这种形式,防范未取得对价情形下的票据付款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选择适宜的银行结算方式是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才能选择出某个时点、某笔交易最适宜使用的银行结算方式,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