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债务法。直接债务法是将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券处理,而对于其内含期权在发行时和发行后均不进行确认。这种观点认为:①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则必须持有债券,要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②绝对准确地计量转换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一般债券进行处理。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均采用直接债务法。
转换时可以使用账面价值法也可以使用市场价值法。账面价值法是以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过程的利得或损失。市场价值法是以标的股票的市价作为转换股票价值,其与可转换债券账面摊余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换损益。但这种方法经常会导致出现损失,所以较少使用。另外,可转换债券发行和转换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相联系的,转换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往往从属于发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发行时不单独确认转换期权收益,转换时就采用账面价值法,不确认转换损益;如果发行时单独确认转换期权收益,转换时就必须采用市场价值法,确认转换损益。
2.分离债务法。这种观点下可转换债券被
看做是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收益表现为直接债务的价值和转换期权的价值。对转换期权价值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会导致债券折价的确认,因此增加了利息费用。真实的利息成本应是支付的利息加发行时形成折价的摊销。要计算该折价首先要按照同类公司或具有类似风险公司发行直接债务的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出直接债券价值,再将总发行收入减去直接债券价值即为可转换债券所含期权价值。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相似,即将本金和利息折现作为债务价值,总价值减去债务价值即为应确认所含期权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原理与其相似,但具体做法有些不同。
以上是目前会计实务界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区别在于直接债务法将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债务,而分离债务法将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所以后者比前者更真实地反映了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