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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2015-05-08 1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适用条件

  已经注销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原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已经缴纳罚款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再提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

  2.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已经遗失的,需先办理挂失手续;

  3.只填写《税务登记表》主表,并标注“重新登记”字样;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