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账目差错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有:运用会计原理不当造成的错误;会计人员或有关当事人疏忽造成的错误;会计人员或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会计及财经制度、法规不熟悉造成的错误;企业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错误。
一、运用会计原理不当造成的账目差错
会计原理是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运用会计原理不当造成的账目差错有:
1.借贷原理不熟,造成借贷反向或错借错贷。
比如:向银行借款10万元,归还前欠货款。对于这笔业务,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对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符号理解不透,认为“借”就是借款,“贷”就是贷款。因此,错误地将上述业务做成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10万贷:应付账款 10万(正确的分录应该是:借记:“应付账款 10 万”,贷记:“银行借款10万”)
2.会计处理基础运用不当,造成收入、费用、盈亏数字错误。
会计处理基础是确定企业单位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从而确定其损益的标准。会计处理基础一般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而且又不进行盈亏计算,可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本期内收到的各种收入就是本期的收入;企业在本期内支付的各种费用,就是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但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会计期间的人为划分关系,难免有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出现收支期间和归属期间不相一致的情况,因而账上所登记的本期内收到现款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属于本期内应该获得的,有的须在以后的会计期间才能获得,出现预收收入。同样,本期内支付的费用,也并不一定都应当由本期负担,有的应由以后会计期间来负担,则出现预付费用,即待摊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有些收入虽在本期尚未收到,但属于本期内应获得的收入,即应计收入。同样,有些费用在本期内虽然尚未支付,但应当由本期负担的,称为应计费用,即预提费用。
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会计事项时,由于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不当,就可能发生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或把当期费用支出延至下期的错误做法;也可能发生把不属于本期的销售记入本期,或把属于本期的销售延至下期的错误做法。
3.违反了成本与收入相配合的会计原则,混淆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成本与收入配合的会计原则,是指每期损益应根据当期已实现的收入与产生收入所耗费的成本相配合而定。损益的确定,主要在于收入与费用的适当配合。如果某项收入根据应计基础应归属下期的收入,则与之有关的费用同样应为下期的费用。会计人员如果把应属于下期的费用,由本期收入中减去,不仅会使本期损益的计算不正确,而且也将影响下期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且强调,凡支出的效益仅属于当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从当期实现的收入补偿;凡支出的效益属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如购建固定资产、从事科研开发发生的费用等,应采取折旧、摊销等方式,从以后各期实现的收入中逐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