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
1.实施燃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在现行税制框架内,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方式,实行“价、税、费”联动,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自2008年9月1日起,将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降低两个百分点。
3.推进资源税改革。在新疆及西部地区分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税率暂定为5%.同时还较大幅度提高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4.出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乘用车改用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排气量实行七级累进税额,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适当提高了2.0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特别是2.5升以上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规定对4.0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为3600元~5400元;对游艇改用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600元~2000元,同时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内容。
5.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给予增值税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多种产品即征即退80%.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或热力等行业实行100%即征即退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蔗渣浆等行业实行50%即征即退。
完善税制方面
1.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法定税率由33%下降到25%,规范了各类企业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2.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标志我国完全实现了税收制度内外统一。在此之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3.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庆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试点的征税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住房,根据交易价格的高低,实行0.4%和0.6%两档税率。重庆试点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包括存量住房)和新购高档住房,根据交易价格的高低,实行0.5%、1%和1.2%三档税率。
4.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其他方面
1.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汶川、玉树、舟曲等受灾地区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
2.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