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开具普通发票,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无论是何时购入或自制的,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只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应开具普通发票,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09年4月1日出售2009年1月1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原值60万元,原进项税10.2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售价55万元,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银行存款 643500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若甲公司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原值70.2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售价6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2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702000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1+4%)×4%÷2]11538.4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38.46借:营业外支出 63538.46贷:固定资产清理 635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