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作为收入入账。因为它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原则,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也明确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相应地,有关代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同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
有些地方财政局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分为按季度和按年度两种方式办理,有些地方则只按年度办理,而且只在规定期限办理,过期不予补办。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在收到手续费后才对办税人员进行奖励。对多数企业来说,对办税人员的奖励是手续费收入的最主要用途。因此,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笔者认为该笔收入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 ”,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支付代扣缴费用或奖励办税人员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贷记“现金”。(4)期未,转入本年利润,借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贷记“本年利润”;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
二、税务处理
对企业来说,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到三个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是营业税的处理。根据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1996)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广州市也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务院令(93)第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7款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其它收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