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提法三: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国税发〔2005〕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 “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