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公司在“待摊费用”中列支一笔装潢费用51072元,在地税代开的发票付款方抬头也是该公司名称。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该发票附列合同资料中的装潢地址不是公司所在地,经现场核实是某高档小区民用住宅,在税务人员一再追问下,企业财务负责人终于道出实情,这笔费用是为该公司某股东家庭装潢支付的。
税法分析:作为股东之一,该股东并没在公司内从事实际工作,但享有从该公司利益中参与股东分红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施工方开来的发票抬头是该公司名称,但实际装潢的不是公司房屋,应由股东个人承担的家庭费用不能在公司报销。税务人员在查实情况后,对该公司此种做法提出纠正意见,并按税法规定对已摊销的费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股东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征个人所得税10214.4元,并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51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