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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土地增值税核算的会计分录

2014-12-24 09: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新建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
  企业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记入不同科目: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对外转让一栋厂房,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土地增值税为27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7000
  (2)用银行存款交纳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7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