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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与欠条意义解析

2014-12-23 10: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日渐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扩大。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当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条与欠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辨析,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学界主流观点和司法审判经验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是为献曝之忱,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一、借条和欠条的共同点
  (一)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二)借条和欠条如约定了还款、还物日期则二者的诉讼时效相同,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还物之日起开始计算,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三)借条和欠条的内容中通常都载债权人、债务人、标的物数额、日期等基本要素。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现代汉语词典》规定:“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借”字,不但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映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借据的首次明确规定。
  “欠条”,又称为“欠据”,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现代汉语词典》规定:“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其全文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使用“欠款条”的法律术语。欠款条实际上指的是欠条的一种。
  (二)两者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借物的法律事实,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借物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借物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借物合同。
  欠条是欠款、欠物的凭证,是对欠款、欠物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催物的性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当然也有因借物而产生的。
  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不一而足。
  (四)两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一般来说借条的证明力是大于欠条的。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收到法律保护。
  欠条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现金或者物品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能够证明接收人接受了对方的钱或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欠条并不能够当然的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的,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一方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五)两者在诉讼时效上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还物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没有注明还款、还物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三、当事人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签写欠条、借条时的注意事项
  (一)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二)最好在借条和欠条中签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签写,防止借款人或借条、欠条签写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该借条或欠条。
  (四)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和欠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和欠条。
  (五)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四、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与欠条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全面、深刻、正确认识和运用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与欠条对于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学界主流观点和司法审判经验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作出系统论述,是为献曝之忱,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