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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之资产类

2014-12-19 09: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1.“现金” 、 “银行存款”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 “应收及暂付款” 科目, 但设置了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 “应收账款” 科目; 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 “其他应收款”科目。
  3.“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 “材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 “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 “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而是将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 、 “长期投资”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 “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 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 在原账中借记 “固定基金”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