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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年检审计

2014-12-12 13: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

  我们认为,工商年检审计是依法进行年检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年检的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的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工商年检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鉴证服务项目,其包括的内容、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和应披露的信息,取决于工商年检的目的和内容。

  工商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其目的是为检查登记注册事项的执行情况和遵法守纪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2)企业法人的投资情况;(3)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年检企业必须提供经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表);(4)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对于第1项、第4项内容,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或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企业相关资料中,应当说明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性质,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到位率等)和企业资本金的变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资本金不到位以及抽资的情况)。对于第2项内容,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或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企业相关资料中,应当说明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例,并以此衡量企业对外投资的能力。对于第3项内容,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年报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二、

  由此可见,工商年检审计是在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为满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一些特殊要求而进行的带有特殊目的的审计。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时,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年报审计报告加特别说明。所谓特别说明,即对上述工商年检的第1、2、4项内容的专门说明。特别说明可以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并指出:“本特别说明专供公司工商年检使用”。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要求企业在其报表附注中对工商年检的第1、2、4项内容作专门说明,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专门审核。如果企业在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正文中加以说明。

  二是年报审计报告加简要报表审计报告。即在出具年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工商年检的还需要由企业编制简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可仅列示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及其他长期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注册会计师要对简要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主要项目加以专门说明。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专门指出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用途,还应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特别提醒报告使用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简要会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三、

  工商年检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鉴证业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这类审计业务,对其出具的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接受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来说,除应承担年报鉴证审计的相关责任外、还要对截止至报表日的资本金变动情况(包括企业合法的增资、减资行为,投资者抽资或变相抽资等违法行为),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等进行审核;对报表日至报告日的资本金变动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等期后事项进行关注;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说明的是截止至验资报告日这一时点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出具验资报告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截止至验资日为止的相关的法律责任。那么,验资日后对资本金变动的鉴证责任,则应由承担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

  结论是从事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所负的法律责任,远大于只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风险也大于单纯的年报审计业务。为此提醒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和从事工商年检审计业务时要慎而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