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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代理产品出口关税的会计处理(2)

2014-12-08 13: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二)代理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

  代理进出口业务,对受托方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大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出口而计缴的关税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受托单位即使向海关缴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从委托方收回。

  代理进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例4】某单位委托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商品一批,进口货款2550000元已汇入进出口公司存款户。该进口商品我国口岸CIF价格为USD24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2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代理手续费按货价2%收取,现该批商品已运达,向委托单位办理结算。

  计算该批商品的人民币货价如下:

  240000×8.64=2073600(元)

  计算进口关税如下:

  2073600×20%=414720(元)

  计算代理手续费如下:

  2073600×2%=41472(元)

  根据上述计算资料,该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单位贷款及向委托单位收取关税和手续费等。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委托单位划来进口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50000

  贷:应付账款——××单位         2550000

  对外付汇进口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外商         2073600

  贷:银行存款              2073600

  支付进口关税时:

  借:应付账款——××单位         414720

  贷: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414720

  借: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414720

  贷:银行存款              414720

  将进口商品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单位         2115072

  贷: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        41472

  应收账款——××外商         2073600

  将委托单位剩余的进口货款退回时:

  借:应付账款——××单位         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