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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必备的内账和外账全攻略(五)

2014-12-03 09: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C、讲究技巧的意识。

  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工作技巧,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一样,工作技巧也不相同,只有在日常工作多积累、多体会,才能在办理案件时运用自如。如:在遇到不配合工作的当事人时,调查人员应注意理清思路,将办案的过程仔细回顾一下,对每个细节进行回顾,找出漏洞。回过头来可能就看见出路了。

  D、注重证据的意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办案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事实,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是查办案件的关键,也是对取证提出的要求。因此,在查办案件中,应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合法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应能充分证明调查的有关问题,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时刻想着自己查办的案件是否经得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否依据准确、证据充分。针对不同的案件,如何取证肯定不同,每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应开阔办案视野和思路,在如何取证方面下功夫,并根据自己查办案件的具体变化,不断转换思路,准确抓住时机,取得有利证据。同时在查办案件时既要重视对客观证据得收集,也要重视对主观证据的收集。另应在询问技巧方面多下工夫,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是很重要的,通过询问能获得线索,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与获得的直接证据相互映证固定证据。调查人员在询问前一定要明确自己询问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根据案情的发展确定被询问人的范围,在做正式询问之前可以通过同被询问人闲聊的方式,了解被询问人的心理状态,寻找被询问人生活中的闪光点,建立与被询问人的沟通桥梁,以达到调查人员的询问目的。在询问中针对被询问人的说谎应耐心地听,反复地问,往往可以通过被询问人前后矛盾的回答来发现问题,寻找线索,使案情取得突破。在案件检查中,每位调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其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五)“慎”是把查处“账外账”办成铁案的基础。

  办铁案,必须慎之又慎,查处账外经营,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更要突出一个“慎”字。在查处账外经营的案件时,必须锤打稽查“精品”,让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具体要把握三个环节的“慎”。 1、执法程序环节“慎”。

  在认真分析查处账外经营的执法难点基础上,按照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工作的及时性、文书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

  2、采集证据环节“慎”。

  对案件取证环节,要层层把关,确保每个环节相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尚无一套完整的规定和办法,对此,在查处账外经营中,特别注重直接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将收据、出库和发货凭证、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记的流水账第一手资料列为取证的第一目标,有时甚至是一张便笺,稽查人员都视如珍宝。对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对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要求稽查人员根据稽查工作进展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现代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并尽一切可能进行内查外调,特别对那些拒不配合稽查的企业,内查外调显得尤为重要。

  3、组织实施环节“慎”。

  在组织方面,必须坚持“四个到位”。即:大要案局长到位,调账科长到位,案件汇报制度到位,查处结果执行到位。

  每当发现大要案线索时,根据涉税案件的案情大小和查处的难易程度,统一调整稽查力量,确保案件查处力量;在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必要时提请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提前介入,对执法程序、取证要求进行指导和把关。在案件分配环节,实施了案件回避制度和调案制度。规定稽查人员在发现被查企业的领导或财务人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申请回避。同时,制定对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分析制度和案件点评制度,对案件查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引入查案竞争机制,对稽查时间较长、疑点较多、查而末决的“拖案”,则及时进行调案,指定新的稽查专案组接管,原稽查小组向接管稽查小组移交出所有涉案资料,从而推动案件的查处。

  (六)几点思考与建议:

  1、当前值得关注的四种体外循环新动向:

  A、改制及个私经济企业是体外循环顽症的“重症群”。

  相对来说,这部分企业税收与自身直接经济利益的关系更加紧密,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较为薄弱,受利益的驱动,从主观上逃避缴纳税款的欲望更加强烈,做假账、账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等体外循环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法更具有多样性、狡猾性和隐蔽性。更值得重视的是,一部分企业向家族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与个人和家族的利益更加紧密,在对其进行账外经营涉税违法问题查处时,往往形成攻守同盟抗拒检查的局面,使案件查处的难度加大。

  B、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

  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以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目前已经发现部分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企业,将原始资料按周或按月进行转移,甚至进行销毁的个案。

  C、现金交易成为账外经营的最大“黑洞”。

  大部分体外循环企业。其表面都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的掩入耳目的外衣;而在其迷人的外衣下,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头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而现金交易则是最大的“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自制凭证不编号,或设定各种特殊记号和代号,隐藏账外账事实,特别是一些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账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又一个“黑洞”。

  D、部分企业表现了较强的反查抗查性。

  查账外账较之日常税务检查难度大,困难之一,在于部分企业往往以账簿意外损毁、丢失不全,或会计流动变换频繁,以前资料保管交接不善,致使账册资料残缺等为借口,藏匿有关证据资料。而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末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账外经营企业利用目前税法对此轻罚的“空子”,以反查和抗查账外账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