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段时间参加一个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发现该公司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出现较多的负数余额,经过检查该公司的支票提取现金出现多张支票汇总进行一次借记现金的处理,由此导致的现金的余额为负数的问题,另外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出现将12年收到的补助资金计入专项应收款,13年转为营业外收入,将13年还未收到的补贴收入计入13年的其他应收款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且资金量大。该公司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报表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我想知道审计时有没有核对银行流水记录,以及较大的营业外收入确认问题,及该公司的标准报告是否正确!
答:
1、现金日记账应在业务发生时逐笔顺序登记。并且现金日记账一般不允许出现负数余额。从近期的几次审计失败案例看,核对银行流水的程序越来越重要。
2、根据证监会会计部的意见,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相当于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引入了政府补助准则中,可按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不再限于“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情形。因而部分突破了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理解何为“期末有确凿证据”时,我们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考虑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是否已经过有权政府部门发文确认,或者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合理测算,且预计其金额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所依据的应当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
(3)需考虑相关的补助款批文中是否明确承诺了拨付期限,且该款项的拨付是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的,因而可以合理保证其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
(4)根据企业和该补助事项的具体情况,应满足的其他相关条件。
注册会计师如在实务中遇到客户将政府补助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时,应谨慎考虑是否符合以上各条件,防止其利用此条款进行利润操纵。应把向有权政府机构函证确认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拨付条件和预计拨付时间等要素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基本审计程序,在将回函结果和所获取的其他原始文件证据、复算测试结果等审计证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谨慎判断是否符合应收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以及其金额计量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