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2)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3)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以及办理收支日期问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B、C类评定标准之一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