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A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①业务分解
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
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
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③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
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