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本月举办活动,凡在我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保费超过400元的,赠送价值50元的食油一桶。请问,我们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这一业务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个税种。
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送油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收的保险费按5%的税率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赠送食油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赠送食油,你公司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确定为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你公司应为每个获赠食油的客户代扣代缴个税50×2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