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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收入会计及税法的确认差异

2012-02-21 10:33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分期收款收入,会计如何确认呢?税法上又如何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何核算?

  【解答】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 (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