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采用股权转让(含房产等资产)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为宾馆服务业),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我公司在收回当时股权转让的房产时,子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因而,如果子公司属于整体将产权转让给母公司,则对于其房屋的处理也属于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而,由投资者收回房产也应按上述规定做销售处理,视为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