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