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灯箱、宣传业务展示牌。对该项业务,国地税理解不一。有的认为属于广告业,应当缴纳营业税;有的认为是加工制作,应当缴纳增值税。请问如何鉴别此项业务,如何缴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广告业营业税劳务解释: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制作灯箱、展示牌究竟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企业仅是应对方的要求制作灯箱、展示牌等,属于货物加工与定作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属于提供广告服务业的单位,因宣传和提供广告业务需要而制作灯箱、展示牌等,就国税发[1993]149号中所规定的广告业务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