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住房公积金”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为职工负担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由职工工资负担的部分;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目前,税法的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规定来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工资较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负担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各省级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规定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收金额”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写。
【例】宏达纺织厂共有职工50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其生产人员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管理人员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为47名一线员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共计282000元,3名管理人员按每人每年20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98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60000
制造费用——住房公积金 28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34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342000
贷:银行存款 342000
由于企业为3名管理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标,应纳税调增3.06万元(60000-9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