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年度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纳税人申报完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发现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给予退回?若可以退还税款,那退税能否加算利息?
【解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纳税人有要求退还税款的权利,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