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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如何处理

2012-01-30 11:23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纳税人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如何处理?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财税[2009]9号中的固定资产一律为缴纳增值税的动产,不包括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如房屋及建筑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