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筹办前期,相关证照未办好时发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能作为公司开办费列支吗?如何摊销?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精神,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故问题所述人员工资,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
税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开办费做出明确规定,一般理解为其范围与会计准则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实施条例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此外,因开办费的特殊性,摊销期限一般应从开始经营的月份算起。不过要注意,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工资薪金的扣除强调真实发生、合理支出、据实扣除,对不合理或者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不允许税前扣除。且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限于在本企业任职的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不能列支不属于前述范围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不在本企业任职的股东的工资薪金性支出不得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