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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处理的操作重点

2012-01-10 10:11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是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交营业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应交营业税劳务)。还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即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操作重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这类固定资产即便是得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于不再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时,连同一起支付给供货方的增值税,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采购成本中,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扣税凭证

  固定资产的扣税凭证与存货一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而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用途,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待明确购进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操作重点:能否允许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账户,关键是凭购进存货、固定资产的上述扣税凭证。即便是属于允许抵扣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没有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运输发票等,也不能进行抵扣。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入企业计提,事实上是作为视同购进处理。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融资租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由租入企业抵扣,而融资租出固定资产则是征收营业税。

  操作重点:虽然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要求,现在企业新购入设备可直接抵扣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固定资产的企业却仍然面临难题。增值税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是销售或者是视同销售都没有明确。

  解决办法: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凭供货厂家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仍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当租赁期满承租人留购或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货物出售时,再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抵扣,也由租入企业抵扣,租出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单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予以转出。

  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而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这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或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事实上,除非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否则,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应税项目又用于生产免税项目的,事实上是允许抵扣其增值税。

  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范围缩小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购货短缺有赔偿的部分)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而盘盈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并非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所发生的外部经济业务,因此,不能产生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如何判断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决办法:由外单位或者鉴定单位提供损失的证明,允许企业所产生的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意涉及营业税的情况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税金核算和会计核算也伴随着消费性的特点而有所不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核算与存货的会计核算一样,同样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

  作为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销售时,涉及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等固定资产销售时,涉及的也是增值税。只是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非房地产企业作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销售,涉及的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

  操作重点: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中,同样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但却涉及到价外税增值税和价内税营业税,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税务局进行征管,容易发生漏报情况。解决办法: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销售由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之前进行代收代缴。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也不计算增值税,而是在预先收到款项时,作预收账款挂账,同时按照税法的部分税金计算可以采取收付实现制的规定,上缴税金在先,计算营业税在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8月7日颁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增值税无关

  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可以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该项业务只是改变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来说,并没有降低其使用价值。因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增值税计算缴纳无关。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无关,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操作重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影响净利润,但是不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