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2009年申请办理税务注销,账面存在2008年以前按照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请问注销时尚未冲减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