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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房支付的运费是否能抵扣

2012-01-06 10:18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我公司是一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于筹建期,目前购进一批钢材用于修建厂房,为此支付的运费能否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那么,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金,这样做可以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修建厂房购进钢材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