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在2.5%以内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完,即年末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余额调增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在下一年度实际拨交和使用时能否税前扣除?如:2008年末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0元,在2008年汇算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计提6000元,期末余额为0,也即2009年实际使用8000元,2009年税前扣除8000元,还是6000元?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发生额后转的问题,而不是计提余额后转的问题。原税法下,因福利费等费用项目税前扣除是计算扣除,而非实际发生额扣除,针对新旧法衔接的特殊情况,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且依法税前扣除的,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才会有余额后转扣除的规定,允许企业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您所述情形,属于新法下税务事项,2008年实际发生余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额,当年对多计提额做了纳税调增,不再有后转的处理问题。2009年度当年新发生额8000元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计提标准部分的2000元,是可以按条例规定在以后年度(2010年)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