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这样的话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2、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吗?国家有无具体法规?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所得税释义的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