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临界点的把握,有什么“技巧”可以借鉴吗?
【解答】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似乎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比例与打折两方面的限制都值得关注。在此我想对纳税调整临界点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M,2009年业务招待费= Y,则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且≤M×5‰,只有在Y×60%=M×5‰的情况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9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M=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60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100-50=50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50×25%=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而付出了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小于计划的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24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16×25%=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而付出了44万元的代价。
当然,企业不能因为这个临界点而不与客户交往,通盘考虑后再做决定才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