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公司自设食堂的相关费用处理问题。有很多企业人习惯地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实际上,这笔费用如何处理,还要看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一般来说,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核算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这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但是,有的公司却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比如,有的公司在过节时通过食堂给员工发放大米、油等福利(这时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公司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这时产生的费用应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记在食堂的账上(这就更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了,而应结合礼品的税务属性另作判断)。
还有一种就是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外包的形式具体又分两种。一是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二是由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在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之外,可以对外经营,餐饮企业提供工作餐的费用与食堂用房的房租相抵,余额部分多退少补。
笔者认为,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中,应该明确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无可厚非,但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税务风险就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它涉及两个不同的税种,用顶账的处理方式也有税务风险,不建议采用。
总之,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关于公司食堂费用的条款,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否则,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都会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