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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奖励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1-12-29 11:33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我市农业银行由于涉农贷款成绩突出,当地政府奖励给农业银行,对该行取得的政府奖励记入营业外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银行取得政府奖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