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通常不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例1]A公司20x9年12月31日测试其一资产组发生了减值。该资产组由一栋厂房、一台设备和一项负债组成。厂房的账面原值520万元,已提折旧320万元;设备账面原值6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负债为80万元。该资产组如果进行处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90万元;该资产组如果持续使用,其使用期间及资产期满报废所带来的各年现金流量现值为410万元。A公司20x9年12月31日进行如下计算和处理:
A公司厂房的账面价值=520-320=200(万元)
A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600-300=300(万元)
A公司该资产组净资产账面价值=200+300-80=420(万元)
A公司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410(万元)
(比较处置净值390万元和现值410万元后,选其金额较大的410万元作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