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赠券销售,是指当顾客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一件大商品或购买其他商品满一定金额时,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在该商家再次购物时,可凭此购物券享受购物券所载明金额的价值减免。顾客对于商家赠送的购物券有两种做法,一是凭券再次购物使用,二是放弃使用购物券。
由于各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的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目前主要有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将购物券视同销售折扣,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逾期未使用购物券时,冲减销售费用。采用该处理方法的企业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顾客所购商品一同卖给购物方的,送给顾客的购物券实质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购物方的减让。
第二种方法,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若顾客逾期不使用购物券则不需入账。采用该法的企业认为,顾客使用购物券,实质上相当于商家为促销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
第三种方法,将购物券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采用该法的企业认为,随卖出商品送出的购物券,是为了取得销售收入而支付的代价,应将其直接和销售收入配比。
第四种方法,对于顾客首次购买的商品按实际价格入账,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逾期不使用购物券,则不作处理。采用该法的企业认为,随同销售商品赠送的购物券实际上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减免。
目前,我国的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购物赠券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送出购物券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
首先,购物赠券本身不能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核算,因为购物券只是载明一定金额的凭证,与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二,商家购物赠券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刺激顾客再消费,而不是对顾客给予价格上的减免,送出的购物券,是为了取得销售收入而产生的代价,按照配比原则应将其直接与销售收入配比。
第三,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购物券的使用造成顾客用相等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商品,从企业的角度则是取得同样的收入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第四,商家第一次销售时实际流入的经济利益是销售商品的价格,购物券本身不产生现实的和未来的现金流入,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购物券不能单独核算作为企业的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对购物赠券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对于第一笔销售,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入当期收入,并以此金额向顾客开具发票,当顾客使用购物券再次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若顾客逾期不使用购物券则不需作会计处理。这样处理既符合配比原则,又能在会计润中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税收征管。最后,建议财政部在收入准则中对购物赠券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实际工作中该类经济业务的核算,从而从制度上保证有购物赠券行为的商业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