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营机械设备。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没有销售,2009年12月,我公司将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中的一台设备留作自用,但是该设备在2008年已作进项税额抵扣。请问,我公司留作自用的机械设备,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上述公司不符合该文件的规定,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