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本月发出材料一批给某加工厂代为加工,材料价款15000元,支付加工费3000元,所发材料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税率10%。请问:
(1)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用于加工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2)收回后用于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1)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5510
借:原材料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2)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2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5510
借:原材料 18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000
【分析】
上例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1)加工过程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核算问题。
①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要根据支付的加工费来计算;
②消费税的计算(重要的考点):通常应该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的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收回后是直接出售还是继续用与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收回后如果是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应该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环节抵扣。
②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就应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