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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等劳务收入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2011-12-23 09:32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

  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香港某设计公司设计室内装修,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香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要代扣代缴香港设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设计属于劳务收入,应当按照劳务发生地来确定所得来源地,如果香港公司只是在香港本地提供设计劳务,就不存在代扣预提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