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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错误造成查补税款的处理

2011-12-23 09:32 来源: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会造成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对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构成偷税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由于涉及损益,因此企业需要进行会计利润的调整。

  【例】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于2007年6月将管理部门使用的一辆小轿车(2004年12月购买,原价400000元,企业对该轿车从未提取折旧)以120000元价格与某一客户抵账,差额全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了当期损益。

  企业的做法是: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 

  ②借:应付账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③借:营业外支出        2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0000 

  企业在计算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对该笔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该企业对小轿车未计提折旧,属于会计核算错误,因小轿车与客户抵债,已经从账面转出,不再进行会计利润的调整,但该核算错误影响所得税的计算。根据税法的规定,280000元的营业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在2005~2006年未计提折旧,属于企业应提未提的折旧,不得在2007年进行补扣,只能扣除2007年1~6月的折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则2005~2006年未计提折旧额=400000×(1-5%)÷5×2=152000(元);2007年1~6月的折旧额=400000×(1-5%)÷(5×12)×6=38000(元)。因此企业应将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52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前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50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160 

  如果该问题是在企业结账后发现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16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