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手段,会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对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构成偷税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由于涉及损益,因此企业需要进行会计利润的调整。
【例】2007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2006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几乎每月均有一笔相同业务,即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该企业每月均会发生一定的废品和废料,该企业将其出售后作出上述会计处理,全年发生额共计468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假设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
应补缴的增值税=46800÷(1+17%)×17%=6800(元)。
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800×7%=476(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6800×3%=204(元)。
应补缴的所得税=[46800÷(1+17%)-(476+204)]×33%=12975.6(元)。
该企业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
——应交所得税 12975.6
贷:银行存款 20455.6
更正会计核算错误时:
借:其他应付款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因该企业产生的废品和废料没有单独核算,都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应该要求该企业单独核算废品和废料的成本,在出售时予以结转。
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655.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
——府交教育费附加 204
——应交所得税 1297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344.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344.4
由于上述问题是税务机关在2007年6月发现的2006年存在的错误,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